現時本澳法律沒有「非禮」及「性騷擾」等罪,只能以侮辱罪進行處罰。然而,侮辱罪的刑罰過輕,最高可處3個月有期徒刑或科以120日的罰金,甚至允許以罰金代刑。

早前,有影像媒體公司就「非禮罪」應否立法進行街頭實驗及訪問;澳門政府亦曾提及於今年內進行訂立「非禮罪」的公開諮詢。對此,澳門街總婦女事務委員會主任謝美玲提出三項建議,希望將有關行為獨立成罪,以堵塞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