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2018年10月1日起,廢止現行《社會保障制度》中有關殘疾金“須在取得受益人資格後才出現殘疾”嘅申領要件,使殘疾金能普遍地適用於所有殘疾人士。而“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亦將被取消,收取社會工作局“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嘅受益人將自動轉為收取社會保障制度殘疾金,“臨時殘津”轉為恆常發放的社會保障殘疾金,使登錄前經已處於殘疾狀況嘅人士都可以係身體狀況再唔能夠工作嘅情況下可以領取殘疾金,令所有殘疾人士都能均等地享有申領基本的社會保障嘅權利,提高傷殘人士的就業意向,真正公平地體現社保嘅全民保障。